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
1.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
2.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三)省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应上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上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出资额(国有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母公司国有产(股)权整体转让时出资额(国有股本)不作扣除。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2.上缴比例:
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30%上缴。
(二)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1.计算公式:
(1)应上缴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应得的股利(红利)×上缴比例。
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按公司年度分红方案确定。
(2)应上缴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母公司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上缴比例。
母公司净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确定。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上缴比例:
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按20%上缴;
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实行分类上缴,其中所持有的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我省持有的中国电信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
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20%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