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含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统称其他企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
1.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