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及职业高中学费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省级重点高中学费标准的学校名单附后。
四、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一)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二)专升本学生升入公办普通高校,其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升入民办高校(独立本科学院)按民办高校(独立本科学院)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普通高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收费前学校应向物价部门提供其培训计划和生均培训成本等相关资料,具体培训费标准由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普通高校招收的自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每年招生收费前持招生计划、相关培养成本资料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学校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用具和生活用品。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凡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