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管理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存入原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次月5日前将其一次性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不再划入县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收到县级上解的基金后,将基金从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
(1)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
(2)市财政部门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计划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基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当月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4)为确保全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部门划拨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备用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作为备用金。
3、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市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得将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4、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
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3月31日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将基金转入市财政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做好基金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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