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5]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南宁市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05年4月1日起,建立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基本原则:全市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财政、组织、审计、监察、人事、编制、工会组织和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
(二)市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