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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对发放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补贴、加班费等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交通、通信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直接通过有关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即未通过应付工资进行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6、对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个人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是否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7、2005年元月1日起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正确计税,有否重复扣除费用,对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考勤奖、先进奖,是否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扣缴税款,是否错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8、单位代职工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了税款。
  10、对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的内退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税。
  11、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12、对退休回聘的人员取得的工资是否按规定计税。
  1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14、对外引进人才支付给个人的安家费等是否并入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单位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方面
  1、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支付给个人咨询费、律师费、课酬、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董事费收入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是否按规定实行加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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