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通〔2005〕1号通告的精神,我市地税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2003年元月至2005年3月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专项检查自2005年3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整改阶段。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严肃税收法纪,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在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中开展
个人所得税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纳税意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依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凡主动自查纠正存在问题,并于7月10日前补缴应补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轻处理。对逾期不申报补缴或申报不实、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等违反税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各部门要将此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为全市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指南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指南
扣缴义务人应重点自查是否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并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工资、薪金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