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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方法及标准
  1.采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计算方法
  各市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1)职工年工资×(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实际享受采暖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
  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月工资×各市采暖费补贴测算的系数
  2.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
  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3.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形式
  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补贴数额,以货币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四、负责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
  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②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③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④特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困居民的采暖费补贴,经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地方建立的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或地方财政解决。
  五、采暖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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