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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建发[2005]42号)


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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