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2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了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决定对2005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二)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五)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人员、仪器设备、报告等)是否完整;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
(八)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的条款;
(九)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二、检查方式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
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按照“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2、2005年度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汇总,具体包括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记录表(附件2)、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记录表(附件3)、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表(附件4)、上海市放射性物质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情况表(附件5),以上资料的统计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同时须提供在统计时间段内所正式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5份(其中粉尘、毒物、物理、个人剂量、外照射水平各1份),若未开展相应业务的,说明原因;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6),同时提交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