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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继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9、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合法与必要的原则,必须符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的各项要求。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合管理实际需要的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定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0、逐步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价等制度。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落实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市卫生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要抄送市卫生局法制机构。通过备案或者抄送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改正。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12、继续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和卫生执法体系建设。对新进人员,要坚持公开招聘,建立严格的准入、考核、聘用等相关制度。继续开展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制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加强对现有卫生执法人员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法制培训和考核,建立和完善在岗卫生监督员竞争、淘汰机制与制度,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行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处(科)室负责人与卫生监督所(署)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和在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
  13、依法强化对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的许可和监管。进一步梳理现有卫生执法依据,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和采供血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完善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答复等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卫生综合执法和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防止以罚代刑。
  14、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规范卫生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等文书规范的要求书写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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