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以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承担的各类培训项目,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市属市管高校师资教育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负责培训项目的实施及考核。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报名参加培训,并协助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日常的中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由各高等学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报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培训计划包括在本校培训的项目和教师到企业或其他高校(培训机构)培训的项目。培训计划的实施及考核由各高校负责并接受市教委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十条 教师培训应根据培训层次和培训形式进行考核,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形式由高等学校(培训人员派出单位)与负责培训的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的费用采取由政府、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凡属政府或学校资助的费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完成全部培训项目学习且考核合格才能享受资助。为此,各高等学校必须与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凡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由政府或学校已支付(或垫付)的费用需全部追回。
第十二条 以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承担的各类培训项目,在培训报名时可由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培训完毕且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与培训中心协调办理非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报销事宜。
第十三条 由高校承担或高校委托其他培训单位的培训项目,年度初由学校向市教委人事处报送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先由学校及个人共同支付,待年度末学校将培训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市教委人事处后,由市教委人事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十四条 市教委人事处将定期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师资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保证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