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接受学校可在每年市教委选定的北京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内选择。
第七条 本项目研修时间为1年。参加研修的教师原则上不影响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经费
第八条 凡被北京市属市管高校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确定为“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市教委设专项基金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资助8000元/年,其他学科每人资助10000元/年。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由选送学校和教师个人分担。
市教委资助经费在教师被接受学校录取后,由选送学校凭《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审批表》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北京市教委办理经费资助手续。
第五章 工作时间安排
第九条 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每年3月底前印发《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及项目指南》。
第十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指南》在每年4月初至5月中旬完成推荐和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5月底各推荐学校将参加访问学者人员的推荐表一份交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汇总,并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进一步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各接受学校每年6月底以前发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本项目每年9月入学,每年9月底以前各派出学校将参加该项目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进行自我鉴定。指导教师和接受学校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应对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结业考核时,原则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访问学者至少提交两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论文,其他学科访问学者至少提交一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论文。
第十六条 结业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接受学校教师培训部门存档,另一份反馈选派学校教师管理部门,作为研修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