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校计划实施意见》,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厅[200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国内高校资源特别是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云集的优势,在一批国内一流大学建立北京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工作站选为本市重点大学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市属重点高校的特色专业、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优势学科。
第三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市教委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市属市管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进“站”开展教学实践、合作研究、科学实验工作,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为市属市管高校在职青年骨干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选派和研修方式
第五条 本项目由选派学校根据条件推荐,通过个人具体联系申请、接受学校审核、市教委协调和备案的方式进行。申请者需要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目标、研修内容及预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