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市教委将资助经费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必须按照审定的经费计划支出。该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预研、社会调查研究、学术交流、论文或著作出版等。
第十二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该计划由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年度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凡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缩写为“×××”)字样。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资助对象或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北京市教委,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书面报告,由市教委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