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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一批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扶植一批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特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四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三年共资助1000名,每人每年资助研究经费2万元,连续资助3年。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原则上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的后备力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计划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市教委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每年3月底公布。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各校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不含节假日),如无异议,上报市教委人事处,经市教委人事处汇总报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
  第九条 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资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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