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者提交申请书,所在高等学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将推荐名单连同申请书、推荐材料及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团队进行评议,拟出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公示期5天(不含节假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名单。
第四章 资助措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3年。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该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2005年遴选30个,2006年遴选30个,2007年遴选40个,自然科学每个团队每年资助科研经费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科每个团队每年资助科研经费30万元。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教委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获得资助的创新团队负责人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负责人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在资助期内,所在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团队的管理,要了解、掌握获资助的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同时严格考核。
第十七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市教委委托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团队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资助。
第十八条 学术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缩写为“×××”)字样。
第十九条 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市教委决定是否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