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术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学术创新团队,发挥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带动教育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以提升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制定“学术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05年、2006年、2007年每年遴选一次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坚持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学术创新团队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规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的资助规模为100个学术创新团队。
第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高校重要主干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市级以上各级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承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在本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 学术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应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或研究工作已取得较为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学术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5人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课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