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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拔尖创新人才计划”。
  第二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是北京市教委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深入研究。
  第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每年遴选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创新研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的资助规模为:从2005年开始到2007年,累计资助100名优秀学术带头人,理工学科类每人每年资助调查研究经费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科每人每年资助调查研究经费20万元。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三)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四)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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