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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引进要与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优先发展领域和创新团队计划相结合;要与学校的学科布局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要与师资队伍的结构相协调,确保学科梯队的合理配置。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振兴教育的第一资源,努力营造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引进,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在学校提供引进人才待遇的同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投入专项资金对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引进的高水平学术人才、应用型人才、教育管理人才给予适当资助,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以期取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 引进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受资助的引进人才应是: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梯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或具有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本学科、本专业建设的潜力。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和社会科学著名专家;
  (二)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211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博士生导师;省(市)级教学名师、得到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师级应用型专业人员、作为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引进的教授;当年批准设立或近三年来设立且运行正常、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博士点、硕士点和新本科专业建设所急需的紧缺人才;教育部“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艺术、体育类院校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高级教育管理人才;以上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资助待遇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著名学者,资助科研经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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