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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六)保证聘期内全职在校工作。
  第八条 讲座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二)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拓展高层次国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保持或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高等学校每个设岗学科只能聘任1名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聘任程序:
  (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座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每年1月向市教委上报设岗学科和招聘岗位,全年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设岗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3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定,确定人选。
  (五)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六)市教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内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履行聘任。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行终止。讲座教授的聘期,由聘任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每一聘期不超过3年。聘期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自2005年起,每年计划聘请北京市特聘教授的名额为30名,北京市讲座教授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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