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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汇聚一批能够领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均由校外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讲座教授岗位的设置不受学科限制,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情况设置。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 申请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岗位的学科,一般应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第六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领导或指导本学科重大合作项目研究,促进本学科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参与竞争能力;
  (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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