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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市教委将资助经费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必须按照审定的经费计划支出。该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预研、社会调查研究、学术交流、论文或著作出版等。
  第十二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该计划由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年度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凡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缩写为“×××”)字样。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资助对象或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北京市教委,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书面报告,由市教委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6: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校计划实施意见》,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厅[200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国内高校资源特别是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云集的优势,在一批国内一流大学建立北京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工作站选为本市重点大学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市属重点高校的特色专业、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优势学科。
  第三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市教委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市属市管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进“站”开展教学实践、合作研究、科学实验工作,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为市属市管高校在职青年骨干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选派和研修方式

  第五条 本项目由选派学校根据条件推荐,通过个人具体联系申请、接受学校审核、市教委协调和备案的方式进行。申请者需要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目标、研修内容及预期成果。
  第六条 接受学校可在每年市教委选定的北京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内选择。
  第七条 本项目研修时间为1年。参加研修的教师原则上不影响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经费

  第八条 凡被北京市属市管高校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确定为“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市教委设专项基金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资助8000元/年,其他学科每人资助10000元/年。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由选送学校和教师个人分担。
  市教委资助经费在教师被接受学校录取后,由选送学校凭《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审批表》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北京市教委办理经费资助手续。

第五章 工作时间安排

  第九条 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每年3月底前印发《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及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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