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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学术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应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或研究工作已取得较为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学术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5人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课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条 申请者提交申请书,所在高等学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将推荐名单连同申请书、推荐材料及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团队进行评议,拟出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公示期5天(不含节假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名单。

第四章 资助措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3年。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该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2005年遴选30个,2006年遴选30个,2007年遴选40个,自然科学每个团队每年资助科研经费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科每个团队每年资助科研经费30万元。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教委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获得资助的创新团队负责人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负责人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在资助期内,所在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团队的管理,要了解、掌握获资助的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同时严格考核。
  第十七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市教委委托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团队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资助。
  第十八条 学术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缩写为“×××”)字样。
  第十九条 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市教委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团队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5: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一批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扶植一批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特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四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三年共资助1000名,每人每年资助研究经费2万元,连续资助3年。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原则上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的后备力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计划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市教委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每年3月底公布。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各校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不含节假日),如无异议,上报市教委人事处,经市教委人事处汇总报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
  第九条 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资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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