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的资助规模为:从2005年开始到2007年,累计资助100名优秀学术带头人,理工学科类每人每年资助调查研究经费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科每人每年资助调查研究经费20万元。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三)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四)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六)申请者一般在55岁以下。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市教委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每年3月底公布。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市教委人事处申报,经市教委人事处审核后,汇总报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
第十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市教委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不含节假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教委人事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等院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人事处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凡在“拔尖创新人才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缩写为“×××”)字样。
第十七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各高等院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归口该校人事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4: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术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学术创新团队,发挥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带动教育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以提升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制定“学术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05年、2006年、2007年每年遴选一次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坚持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学术创新团队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规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的资助规模为100个学术创新团队。
第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高校重要主干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市级以上各级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承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在本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学科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