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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引进要与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优先发展领域和创新团队计划相结合;要与学校的学科布局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要与师资队伍的结构相协调,确保学科梯队的合理配置。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振兴教育的第一资源,努力营造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引进,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在学校提供引进人才待遇的同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投入专项资金对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引进的高水平学术人才、应用型人才、教育管理人才给予适当资助,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以期取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 引进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受资助的引进人才应是: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梯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或具有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本学科、本专业建设的潜力。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和社会科学著名专家;
  (二)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211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博士生导师;省(市)级教学名师、得到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师级应用型专业人员、作为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引进的教授;当年批准设立或近三年来设立且运行正常、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博士点、硕士点和新本科专业建设所急需的紧缺人才;教育部“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艺术、体育类院校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高级教育管理人才;以上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资助待遇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著名学者,资助科研经费50万元;
  第六条 国外及国内211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资助科研经费10-30万元;
  第七条 引进国内外院校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资助研究经费5-10万元。
  第八条 教育部“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艺术、体育类院校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研究经费2-5万元。
  第九条 高级教育管理人才一次性资助调查研究经费2-5万元。
  第十条 对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为新学科、新专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市教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研工作所需前期研究费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属市管高校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分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其中引进新学科、新专业急需紧缺人才,要说明当年批准的新学科、新专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近三年来批准的新学科、新专业运行情况以及发展前景),并提出相应的专项资助经费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教委审定。
  第十二条 市教委对市属市管高校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专项资助经费预算审定后,向学校下达年度“人才强教专项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属市管高校要制定“人才强教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市教委每年将对市属市管高校人才引进工作和“人才强教专项经费”落实使用情况、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计划专项资助经费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拔尖创新人才计划”。
  第二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是北京市教委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深入研究。
  第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每年遴选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创新研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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