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汇聚一批能够领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均由校外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讲座教授岗位的设置不受学科限制,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情况设置。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 申请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岗位的学科,一般应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第六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领导或指导本学科重大合作项目研究,促进本学科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参与竞争能力;
(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六)保证聘期内全职在校工作。
第八条 讲座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二)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拓展高层次国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保持或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高等学校每个设岗学科只能聘任1名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聘任程序:
(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座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每年1月向市教委上报设岗学科和招聘岗位,全年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设岗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3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定,确定人选。
(五)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六)市教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内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履行聘任。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行终止。讲座教授的聘期,由聘任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每一聘期不超过3年。聘期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自2005年起,每年计划聘请北京市特聘教授的名额为30名,北京市讲座教授100名。
第五章 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受聘期间学校可为其设置专职助手岗位,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讲座教授岗位津贴。讲座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万元,受聘教授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国际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或一流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其岗位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万元。高等学校应指定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与讲座教授根据科研项目和工作目标要求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岗位津贴由市教委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市教委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关系。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