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宾馆、招待所、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等传销易发、多发地区的日常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参与人员多、涉案地区广、社会影响大的传销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以取缔传销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查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肃惩治传销头目及其骨干分子;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坚决取缔。
2.强化对直销(转型)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整顿规范直销(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等违法经营活动坚决予以查处,督促直销(转型)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直销(转型)企业培训报备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对直销(转型)企业店铺、专卖店、雇佣推销员、营销培训活动、计酬办法及变动情况的监管。
(八)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重点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及人才介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及招投标等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和执业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九)农资市场专项整治。
从源头入手,开展生产领域农资产品执法检查。以制止高剧毒农药使用为重点,规范使用标准,确保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的无害化;落实《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加强对兽药的研制、生产、使用和监管,保证动物性食品的安全;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加大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市场的整治力度,杜绝“三无”农机产品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加大对津产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津产农资产品检验检测合格率。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对无证照流动农资销售商贩的查堵力度。在较大经销单位建立农资销售档案制度。加快实施农资产品销售凭证制度,建立农资销售可追溯制度。积极扶持农资产品的连锁经营、配送销售,逐步扩大农资产品连锁经营的范围和品种,逐年扩大连锁经营销售额。加强农资监管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修改颁布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天津市农业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行政执法制度。搞好检测体系建设,为农资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天津市肥料检测中心、农药检测中心和种子检测中心,定期对全市农资产品实施动态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为农民购买优质放心农资产品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为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做好技术保证工作。
(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
加强企业备案管理,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承揽备案项目以外的工程、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用工发生变化不及时备案等行为。完善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特别是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私招乱雇农民工、不签订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不办理农民工工资卡、不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合同签订和结算的监管,依法查处不签订工程合同、签订阴阳合同、不办理合同备案及不按期竣工结算、拖欠工程进度款等行为。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转包、违法分包、借照、挂靠、超越资质施工、伪造资质或无资质施工等行为。
(十一)房地户市场专项整治。
完善信誉度评价体系,加强房地产企业信誉管理。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强化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规范销售行为,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加强合同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强化入住许可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