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办关于推进
本市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京质监标发[2005]4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构建并完善适宜首都信息化建设深入快速发展的标准化环境,加强信息化应用中的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宣贯实施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就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技术规范的立项和归口管理
1、信息化技术规范是指涉及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规范。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信息化技术规范的审批发布部门。我市基础性、全局性的信息化技术规范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为技术归口部门;行业性、领域性的信息化技术规范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作为技术归口部门。
3、技术规范的立项原则上由技术规范牵头起草单位提出,涉及基础信息资源、跨领域信息系统、政务专用网络等方面的基础性、全局性技术规范由市信息化工作部门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性、全局性技术规范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立项。
4、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信息化标准项目立项申请,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围绕“数字北京”和“数字奥运”建设的关键环节,从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建设、呼叫中心建设和服务规范、数据交换共享、电子商务应用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制定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将成熟的提案列入本市信息化地方标准或者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计划。
二、技术规范编制
1、编制经费原则上采取政府适当补贴和市场筹措相结合的方式。
2、编制起草单位必须按计划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如果需要延期必须向技术归口和审批部门作出说明,一般情况下可以延期半年。无故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审批单位可以撤销立项,并且限制该单位的技术规范立项申请。
3、编制单位应当吸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参与本市信息化地方标准或者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