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信息办发[200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保障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和使用,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和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北京信息亭(以下简称信息亭)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触摸屏、信息查询、多媒体等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信息和增值服务的自助式终端设备。信息亭系统主要由终端服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支付系统等构成。
第四条 信息亭应当具备公益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功能。公益信息服务为免费服务,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共信息等公益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增值服务可实行有偿服务,主要包括网上购物、有偿信息提供、卡基充值、公用事业费收缴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均可以依托信息亭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信息亭运营监管与使用协调。
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受市信息办委托,负责信息亭政务信息内容的提供和公共信息服务类栏目设置审核、增值类服务备案、检查评估等日常运营监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亭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信息亭日常运营工作。信息亭的建设管理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信息亭运营制度,保障信息亭设备与系统的完好和使用安全。运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向日常监管部门提交运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