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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超办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超办关于
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市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现就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公路、公安、运管、工商、安监、质监、法制、纠风等部门参加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实体性的治超工作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办公,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责任
  (一)到2005年底,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北辰区、东丽区、宁河县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8%以下,静海县、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西青区、津南区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下,使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得到基本遏制。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组织协调公路、公安、运管部门在治超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及时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整顿,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对各类货物装载场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装载场,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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