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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的要求,为鼓励在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设立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北方商埠为目标,以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为重心,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与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相适应的“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奖项设立
  共设置突出贡献奖、优质服务奖、创新鼓励奖、创业鼓励奖四个奖项。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年度经营业绩突出,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纳税额排名前列的企业或单位。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企业或单位。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年度内形成国内著名品牌和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引进国际知名品牌落户天津;创办服务业新业态并填补我市空白;用新技术、新业态、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传统服务业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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