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府办[2005]52号)
《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语〔200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2010年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是:
(一)充分认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入发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有利于增强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应用的力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对实现“文化立市”的战略目标,使深圳成为“知识文化型”城市,创建“和谐深圳”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评估工作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工作主要是考查、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依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区语委和市、区教育局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检查评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