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为标准,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如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