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