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
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以外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所属委托监管指导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