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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财务、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及其子企业财务、资产、经营情况的汇报;查阅企业的财务、资产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职责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进行1至2次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检查的,在检查结束后,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建议市国资委通过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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