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未向省财政厅说明理由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五、投诉处理
(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二)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将查证结果书面告知投诉单位。
(四)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价格超过单位采购预算或高于市场询价,未经采购人确认的,由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通知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立即纠正,但一个合同包中其他未超预算的采购项目可以执行。如超预算是由于单位编报计划价偏低造成的,协调采购人调整采购计划价格,确认中标人。
2.对评审专家评标过程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部、
监察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有关规定处理,并对违规的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列入不良记录。
3.对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同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违规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列入不良记录。
4.对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的,除由投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外,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列入不良记录。
5.对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的,由省财政厅责成供应商立即纠正。拒不履行的,停止该供应商1-2年内参加福建省内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6.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
政府采购法》及其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
1.经省财政厅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3.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
4.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六、投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