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闽财购[2005]4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和完善制度,切实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政府采购的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投诉范围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价格超过单位采购项目预算或超过市场价,未经采购人确认的;
(二)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的;
(三)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虚价投标等违规行为的;
(四)中标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五)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或变相调换不同规格产品(不含同品牌升级换代的产品)进行替代的;
(六)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
(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方式及要求
(一)采购人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七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投诉。
(二)采购人投诉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传真等进行投诉。
(三)采购人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2.该投诉项目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招标文书编号(采购计划批复号)等;
3.具体投诉事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4.投诉书应当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受理
(一)省财政厅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范围及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范围及条件的投诉,省财政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单位发送投诉书复印件并进行调查、取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