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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05]5号)


省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人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级政府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集中采购计划。
  2.各单位必须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计划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预算价格(价格作为标底的除外)。如因计划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计划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需重新编报采购计划,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3.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但原则上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能指定品牌(除控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由于特殊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品牌要求的,应报三个以上同档次的品牌。如因不同档次品牌而造成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的视同一家),应重新报送品牌,并重新进行招标。
  5.报送三个以上品牌的采购项目,其设定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报送的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指定单一品牌的,必须另具函说明理由,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采购方式,凡申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单位必须具函说明理由,符合哪种条件的就申报哪种采购方式。省财政厅将制定运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制,严格按条件按程序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式,将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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