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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的补充通知
(闽财购[2005]1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保护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现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实行的回避制度补充通知如下: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人员的回避工作,应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申明回避制度。在开标时,应当场公布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监标人员名单,但评标人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此前省财政厅下发的闽财购〔2004〕22号文中有与此补充通知不符的,以此补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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