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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热线电话。各地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环保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专项行动报告制度。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设区市每周四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国家和省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材料要及时上报。
  (五)加大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七、阶段安排(6月-11月)
  (一)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6月10日-7月31日)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意见,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上级督办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设区市应于7月底前公布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意见、工作开展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分别于8月25日前报送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9月25日前报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10月25日前报送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9月份,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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