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部门要组织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令废弃物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的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行动考核和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省政府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设区市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