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农业、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部门负责,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生产线)名单,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监督检查有关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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