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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禁建区划定后仍在禁建区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的,责令其在年底前完成治理,未按期达标的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禁建区外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纺织印染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公布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同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及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线的,依法予以关停;对限期治理未完成、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逾期未淘汰的,要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新建或恢复“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五)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六)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已查处又污染反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对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对管网不配套的,当地政府要于2005年8月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政策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要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上游主要工业企业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八)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交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省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现象。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曝光并追究其责任。
  五、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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