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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依法查处造成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三)严肃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企业违法审批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以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问题;
  (四)集中整治违反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及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苏增添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陈 伦 (省监察厅厅长)
      李在明 (省环保局局长)
      林宝金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刘群心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平 (省监察厅副厅长)
      陈 勇 (省司法厅副厅长)
      叶恩发 (省农业厅副厅长)
      郑更新 (省环保局副局长)
      叶德文 (省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叶南斗 (省环保局巡视员)
      陈乙熙 (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 (省安全生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郑更新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厅、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具体要求
  (一)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分阶段计划,集中整治。对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妥善解决的,要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时限及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要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同时,要对群众关心的城市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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