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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等七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2005年6月)


  精神疾病严重影响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我省的焦虑症、抑郁症、心理障碍、老年期精神障碍发病率较高,精神病人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精神卫生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严重精神疾病、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精神障碍、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还较薄弱,精神卫生机构服务保障还较落后,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加强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为精神病人提供较好的精神卫生服务和治疗康复。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促进和防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工作计划,实施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落实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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