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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办发[2005]8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来,由于部分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理解不清,工作中出现了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和打击。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地负责,统筹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成办发〔2005〕57号)精神,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行政一把手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打击与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探索并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市政府目督办要将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强化督查督办,并严格考核。
  二、通力协作,联合执法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统一领导和协调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严格按照成办发〔2005〕57号文明确的职责,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以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打击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生。对在执法中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渠道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各级政府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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