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学校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移交方负责清理核实一并移交接收方。
  三、人员移交
  (一)人员移交的范围是2004年12月31日学校编制内的在册人员。移交学校2004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变。
  (二)移交人员按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现有职务予以交接,接收方予以认可。
  (三)移交学校的党、工、团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
  (四)学校移交后,接收方只对接收人员实施管理,其他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变。
  (五)成都市房地产中专学校现有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市教育局系统内进行消化。
  四、其他事项
  (一)交接双方要立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密切配合,对移交学校实行共建共管,共同促进移交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1.学校移交以后,移交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不变,其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和专业设置、改造,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要征求学校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2.学校移交以后,移交学校作为原所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的性质不变,继续承担行业原有及新增的相关培训项目,继续参加行业机构(含行业协会)的各类活动,继续享有“双师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报批权益;移交方继续支持学校在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实训和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学校要继续面向原所在行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满足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需要。同时,原学校主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维持其专业范围内的资金(专项资金)投入渠道不变,并根据学校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二)移交工作具体安排。
  1.2005年8月5日前,由市交通局、市电子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市经委、市建委、市贸粮局、市房管局分别负责准备所属移交中等职业学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2005年8月6日至8月25日,由市交通局、市电子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市经委、市建委、市贸粮局、市房管局确定具有合格资质的审计机构分别对所属移交学校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工作。
  3.2005年8月26日至8月30日,由市交通局、市电子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市经委、市建委、市贸粮局、市房管局将所属学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完整的档案资料及相应的审计报告分别送至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