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
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9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会议纪要》(2004年第234期《议事纪要》)的要求,将市交通局、市电子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所属的成都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无线电工业学校、成都市机械技工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将市经委、市建委、市贸粮局、市房管局所属的成都市工业学校、成都市建设学校、成都市财政贸易学校、成都市房地产中专学校移交市教育局管理。现将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一)坚持按现状、成建制、整体移交的原则。上述各校移交后,技工学校或普通中专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编制不变,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移交双方要高度重视学校的稳定工作,保持学校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保持学校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
(三)坚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为行业服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行业、部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学校移交后,学校原管理部门在专业设备投入、专业师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职工培训项目和毕业生就业安排等方面应继续给予学校大力支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
二、资产移交
(一)移交学校资产核定的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
(二)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移交方将移交学校的资产按现状、整体无偿移交接收方,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一并移交。所有资产由移交方登记造册,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市国资办为监交方。资产已经移交市级机关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的学校,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三)成都市房地产中专学校校地(位于本市金牛区茶店子花照村七组,计26.3亩)经市级有关部门拍卖后的净收益应按国有土地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净收益的安排使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全部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
(四)移交学校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由移交方妥善协调处理,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
(五)学校由移交方投资的在建工程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移交方负责;在建工程竣工后划转新增资产。